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牟建平)
为进一步筑牢道路交通事故防线,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即日起,湖南常德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以身边的交通事故警示身边的人,确保警钟长鸣,做到文明出行。

监控视频截图
案例之一:【直行道左转弯未让直行 摩托驾驶人负全责】去年12月14日,在桃源县漳江北路与古堤路交叉路口,肖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未按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行驶,违规占用右转车道,强行跨越三条车道左转,同时未遵守转弯让直行的通行规则,与正常通行的黄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肖某虽佩戴了头盔,却未系好扣带,碰撞发生时头盔直接被撞飞,所幸未造成更为严重的人身伤害。交管部门依法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肖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小车驾驶人黄某无责任。民警提醒: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行车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道行驶、依规让行,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时务必规范使用,杜绝侥幸心理,安全文明出行。

监控视频截图
案例之二:【不戴盔+逆行+横穿多车道+被撞全责】去年12月20日,一辆搭载两人的电动自行车在常德经开区桃林路逆向行驶,试图横跨多车道左转进入枫林路时,与一辆正常直行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乘的两人被撞倒在地,由于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身体多处受伤。交管部门依法认定:电动车驾驶人逆行、随意横穿,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提醒:遵守交规才是安全的捷径,正确佩戴头盔是意外发生时的最好保障。

监控视频截图
案例之三:【男子醉驾撞上等信号灯的小汽车负全责】1月6日晚,周某驾驶车牌号为湘G03***的小型客车,在澧县城区由东向西行驶至翊武路与澧西路交叉路口时,在左转车道停留数分钟通过红绿灯路口后突然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与对向由蔡某驾驶的正在停止线外等待绿灯通行的湘J29***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检测,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5.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民警依法作出事故认定,周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民警提醒:酒精会严重损害人的判断力、操控能力和应急反应,导致驾驶人行为失常,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文明交通理念。

监控视频截图
案例之四:【少年无证骑摩托载人,瞬间被撞飞】2月24日,李某驾驶一辆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其朋友,沿汉寿县辖区省道315线由东往西行驶,在和平桥村路口撞上由袁某正常行驶的小车。民警调查,李某系一名16周岁的在校高中生,未达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年龄,属于无证驾驶。其所驾摩托车未进行注册登记。交管部门依法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撞的小车驾驶人袁某在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民警提醒: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应对突发状况能力较弱,违规上路极易酿成事故。广大家长要履行监护责任,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私家车、电动车和摩托车,谨防孩子驾车上路,避免发生危险。
案例之五:【骑行闯红灯,前一秒“勇往直前”,下一秒“人仰马翻”】3月10日,郭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临澧县城区翰林路与迎宾路红绿灯交叉路口时,因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致使与胡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造成郭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依法认定,两轮电动车驾驶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两轮电动车驾驶人郭某某负全部责任,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胡某某无责任。民警提醒:路口交通情况复杂,信号灯的设置不是“限制”而是“保护”。骑乘摩电出行时应当做到不闯红灯、戴好头盔,遵守交规,切勿心存侥幸。
每一起事故,都是一次教训,必须引起深刻反思。只要每次出行都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杜绝侥幸心理,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遵守交规,才能确保出行平安。
责编:周萌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